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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
      1.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2. 编辑:365365bet体育在_英国bt365体育_beat365下载地址网管1
      3.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省365365bet体育在_英国bt365体育_beat365下载地址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省365365bet体育在_英国bt365体育_beat365下载地址办有关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音像记录设备、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严禁配备与本部门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工程建设监督处对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业务需要。

          第七条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八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执法文书留置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音像执法记录:

          (一)在较黑暗的地下空间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红外夜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省365365bet体育在_英国bt365体育_beat365下载地址办领导。

          第十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本处室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机构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每台音像记录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三条 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

          第十五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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