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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2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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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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